福建离婚中可以做亲子鉴定吗

发布时间:2022-12-22 文章来源:安康生物

离婚中可以做亲子鉴定吗

进⾏亲⼦鉴定需符合的条件

(1)由主张确认或否认亲⼦关系的当事⼈提出亲⼦鉴定申请。

由主张确认或否认亲⼦关系的当事⼈提出鉴定申请是亲⼦鉴定的⾸要条件。

根据民事证据规则,提出主张的⼀⽅当事⼈应当举证,但为保证亲⼦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往往由法院在

过程中为当事⼈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鉴定,但法院作为中⽴者不能为任何⼀⽅主动采集对⼀⽅有利的证据,因此,

当事⼈不申请亲⼦鉴定的,法院不依职权进⾏鉴定。

(2)被鉴定⼈同意亲⼦鉴定。

进⾏亲⼦鉴定的另⼀个必要条件是,被鉴定⼈同意鉴定。⼀⽅⾯民事法不能强制不愿鉴定的当事⼈进⾏亲⼦

鉴定,另⼀⽅⾯⼀⽅当事⼈⽆义务协助对⽅获得不利于⾃⼰的证据,亲⼦鉴定结论作为⼀⽅当事⼈提供的证据,

证明其主张的同时,必然对另⼀⽅产⽣不利的后果,被鉴定⼈有权通过拒绝鉴定避免可能产⽣的不利后果。

如果被鉴定⼈⼀⽅不同意进⾏亲⼦鉴定,法院作为中⽴的裁判者,不应做出有利于任何⼀⽅当事⼈的决定,但为

查明事实、定分⽌争,可对拒绝亲⼦鉴定的被鉴定⼈进⾏劝说,经法院极⼒劝说仍拒绝鉴定的,法院不能强⾏鉴定。

福建离婚中可以做亲子鉴定吗

离婚男方要做亲子鉴定

离婚是可以要求做亲子鉴定的,但是当事人配不配合做就不能强迫,如果有这方面的需求。

如果在离婚后男方主动提出做亲子鉴定,一方面是由于对小孩身份产生了怀疑,另一方面是想利用亲子鉴定的结果为自己谋取某些利益。大多数情况下,男方在离婚后要求做亲子鉴定,多半是为了孩子的抚养权,这时如果亲子鉴定的结果认定小孩不是男方亲生的,那么男方有权不要孩子的抚养权。所以离婚后男方可以要求做亲子鉴定。

离婚时要求做亲子鉴定可以吗

离婚中,当事人一方申请亲子鉴定而另一方拒绝的,能强制要求进行亲子鉴定吗?记者今日获悉,广东法院在审理一宗离婚案件时,就碰到了这个问题。法院指出,离婚中亲子鉴定应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当事人一方申请亲子鉴定而另一方拒绝的,不能强制要求进行亲子鉴定。申请鉴定一方否认亲子关系的主张没有必要证据支持,不能仅凭亲子鉴定申请被另一方拒绝而认定亲子关系不存在。

林红(化名)与张伟(化名)婚后生育一女。2021年4月,林红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离婚。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伟同意离婚,但以女儿非其亲生为由申请亲子鉴定,并要求林红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10万元。但林红拒绝做亲子鉴定。

汕头市潮阳区安康法院审理认为,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现林红起诉要求离婚,张伟同意离婚,应予准许。但是,张伟主张孩子非其亲生但未能进一步提交证据证明,且林红予以否认,故依法不予认定。遂判决准许两人离婚,女儿由林红抚养。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经办法官指出,离婚中,亲子鉴定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原则,当事人一方申请亲子鉴定但另一方拒绝的,不能强制要求进行亲子鉴定。

根据民法典解释的规定,申请鉴定一方否认亲子关系的主张没有必要证据支持时,不能仅凭亲子鉴定申请被另一方拒绝而认定亲子关系不存在,而应当综合考虑双方提交的证据予以判定。

本案的处理,充分彰显了民法典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特别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亲子关系稳定的立法目的,对维护亲子关系这一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重要内容具有积极意义。

释疑:如何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的亲子鉴定问题?

经办法官指出,离婚案件看似简单,却对当事人的生活影响深远,这就要求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既要依法裁判,又要传递温度,以努力解决好双方矛盾、使案件各方当事人有更好的将来为审理目的,注重裁判效果的影响。

当事人在过程中申请亲子鉴定的,我们应本着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既要充分尊重当事人自愿意思表示,又要注意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防止矛盾激化。委托亲子鉴定必须以申请人自愿为前提,且须征得密切关系人的同意方可启动。

一方当事人申请亲子鉴定的主张被另一方拒绝的,不能就此认定亲子关系不存在,应综合考虑双方提交的证据予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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