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DNA亲子鉴定有哪些条件,哪些情况下做亲子鉴定的较多呢?

发布时间:2020-03-26 文章来源:安康生物

    目前我国的法律针对亲子鉴定只有简单的规定:"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做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也就是说,我国法律对亲子鉴定不鼓励,亦不禁止。


    哪些情况下做亲子鉴定的较多呢?了解到有三种情况:


    一是未婚先孕,男方怀疑孩子不是自己的,女方要求鉴定以证清白;


    二是女方有过婚外情,自己难以确定孩子的生父身份;


    三是涉及遗产继承,男方提出对婚外子女进行鉴定。


    "要解决关于孩子是不是亲生的问题的更好方法是亲子鉴定,但是有法律效力的DNA亲子鉴定并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进行,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在一定的情况下才能被许可。"

福建DNA亲子鉴定有哪些条件,哪些情况下做亲子鉴定的较多呢?

    这类亲子鉴定的首要条件是,由主张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证,但为保证亲子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往往由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法院作为安康者不能为任何一方主动采集对一方有利的证据,因此,当事人不申请亲子鉴定的,法院不依职权进行鉴定。


    进行这类亲子鉴定的另一个必要条件是,被鉴定人同意鉴定。一方面民事诉讼法不能强制不愿鉴定的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另一方面诉讼一方当事人无义务协助对方获得不利于自己的证据,亲子鉴定结论作为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同时,必然对另一方产生不利的诉讼后果,被鉴定人有权通过拒绝鉴定避免可能产生的不利诉讼后果。如果被鉴定人一方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法院作为安康的裁判者,不应作出有利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决定,但为查明事实、定分止争,可对拒绝亲子鉴定的被鉴定人进行劝说,经法院极力劝说仍拒绝鉴定的,法院不能强行鉴定。


    了解到,在很多案件中,孩子已经懂事,不忍看到家庭破裂,拒绝做亲子鉴定。这种情况下,能否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


    《婚姻法DNA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安康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安康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同样,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安康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婚姻法DNA解释三》第二条的适用情况有两种:一是夫妻一方要求确认与孩子不存在亲子关系,并提供了充分证据,另一方也同意并且孩子较小;二是另一方不同意但孩子同意。"如果已经到了有一定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或者成年的孩子不同意,就不能推定不存在亲子关系。"之所以存在这一漏洞,是因为在对亲子鉴定进行立法时只考虑到夫妻双方的意愿,而忽略了子女的意愿,从而导致类似特殊情况下的亲子关系诉讼处理无法可依。

本内容源自://www.akbchina.com/news/30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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